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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如何申报?
写信人 写信时间 2019-06-13
信件内容 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如何申报?
回复状态 已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6-14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二条内容申报。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条件,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投入使用;
(七)验收不合格的,自愿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